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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在京施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文件

 

川在京工发[2009]2号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外地在京施工企业工会联合会《关于建立健全外地在京施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就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劳动争议仲裁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大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的切实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当前,劳资纠纷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行业稳定、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还出现了“不法讨薪”现象,很多纠纷隐患可以在企业内部化解的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将农民工工资问题行业化、社会化,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劣影响。因此,以贯彻《劳动争议仲裁法》为契机,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于化解内部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发挥工会维权职能,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各企业工会组织要认真学习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工会维权职能,从源头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凡未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的企业,必须尽早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体组建方式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者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中央在川进京施工企业等大型企业可根据公司组织形式,建立两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经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要进一步健全组织、规范运作、发挥作用。
    三、积极开展纠纷矛盾调解工作,推进建筑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各企业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科学维权。要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对劳动争议无预防举措,发生争议压而不报、瞒报,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将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四川省在京施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已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工作指导。请于1月20日前把所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登记表报驻京建管处企业管理服务科(党工办),联系电话:63341089。
    此通知

    附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登记表 (点此下载)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建立 调解组织 通知

  抄送:北京市外地在京施工企业工会联合会、四川省建设建材工会。

  四川省在京施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2009年1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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