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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文 件

 

京建管[2008]750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大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进京备案、在京施工人员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力供应,切实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进京备案和人员实名制管理
    (一)企业进京备案管理
    企业进京备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并到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进行备案,将所属施工队长信息进行登记,审核通过后,发放《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未及时换领《档案管理手册》的进京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建管中心及时换取。
    (二)人员实名制管理
    1、对己持有实名制卡的劳务人员,企业应当进一步落实刷卡考勤、用卡发工资等各项管理工作。对具备条件但不执行刷卡考勤、用卡发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责任。
    2、对未持有实名制卡的人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建管中心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备案后,建管中心在项目用工花名册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作为企业对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依据。
    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务管理台帐,通过台帐落实劳务人员的出勤记录,并通过银行为工人代发工资。对于确因条件所限不能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支付工资并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备查。
    二、实行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同步备案
    市建委将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网络平台,实行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同步备案。在网络平台正式使用前,现阶段先暂按以下要求办理同步备案。(备案流程见附件1)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办理过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由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同步备案工作流程,在网上录入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施工人员相关信息后,向建管中心同时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备案所须资料。
建管中心对两项备案资料一并审核,向企业制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实名制备案通知书》,并在劳务分包合同、项目用工花名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实现两项备案同步办理。
    (二)己办理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人员实名制备案的企业,如发生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备案流程办理。
    (三)建管中心将定期向各区(县)建委通报企业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项目用工花名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名册等,作为区(县)建委执法检查的依据。
    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将作为市、区建委调解企业间劳务经济纠纷的依据。
    各省驻京建管处重点加强对所属企业劳务合同、人员实名制同步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深化人员实名制管理。
    三、保障劳动力供应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优先选择劳务基地和劳务基地企业作为劳动力供应的主体,根据已承接和有意向工程项目的情况,提前摸底,拟定用工需求计划,制定可行的劳动力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计划预先安排,逐一落实。
    对于经查确实存在劳动力缺口的,总承包企业应当做好预案准备,与各省驻京建管处积极协调,发挥其区域协调优势,与劳务基地所属当地政府协商落实劳动力需求计划,储备相应数量的务工人员,确保劳动力的供应和保障。
    (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劳动力需求计划,提前组织符合本市建筑市场要求的人员进场作业,规范用工行为,与作业人员及时签定劳动合同书,明确劳动关系,实施劳务人员全员实名制管理。
    (三)市建委通过建立劳动力供应保障机制,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好劳动力的有序调配,定期组织并引导企业开展劳动力供应保障的计划安排、调剂等项工作。
    四、加强劳务监督管理
    (一)市建委将加强对企业同步备案工作的培训指导,推进实名制卡的升级优化工作,同时加强劳务基地建设,针对劳动力缺口,协调成建制劳务队伍输入,满足劳动力供应。
    市、区建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推行月度通过银行为农民工代发工资,借助资质动态监管和企业、个人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记录,构建完善的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二)区县建委应当重点做好属地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工作,加大督导力度,检查企业是否办理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是否建立劳务管理台帐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对具备实名制卡使用条件的项目,重点检查落实工地端刷卡考勤和用卡发工资等工作。对未按本通知落实劳务管理要求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加强 建设 劳务 管理 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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