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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人社办发[2009]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推进"平安北京"建设,进一步树立在京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企业依法维权水平;同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负担,奖优罚劣,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人《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2008]66号)的规定,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实施分级差别化设置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京劳社资发[2008]66号文的规定,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文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二、北京市建设系统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市场评价结果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含合格)、无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不含新进京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有省驻京建管处的,应当经所属建管处审定)按照相关程序撤销专户。
    专户的撤销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进京建筑施工企业,设定一年考察期,考察期内无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且符合木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撤销专户。
    四、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发生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拖欠行为之日起30日内,重新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逾期不建立、不补足专户内保证金总额的,按照《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规定自二00九年五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
         2、依据差别化管理规定撤销保证金帐户的办理流程
         3、四川在京施工企业退保证金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农民工 工资 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5月7日印发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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