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质[2009]56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迎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09]45号)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