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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0〕259号



 
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合同履约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落实《北京市住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稽查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京建发[2010]220号),强化合同主体依法履行备案,重点规范施工现场合同履约行为,切实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专项检查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孙乾担任组长,副主任郑志勇、委员程建华担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建管处、法制处、招标办、建管中心、造价处、监督总站、交易中心、注册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总经济师郝小兵为办公室主任,法制处处长田卫华、招标办主任丁胜、注册中心主任甄兰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也应相应成立“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明确领导、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2010年5月24日前各区县建委将专项检查方案和组织机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合同备案项目的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检查,各区县建委负责本区县合同备案项目的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检查,项目抽查率不低于全部项目的20%。
    二、检查范围及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项目为我市2010年在施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行四方验收的项目除外),其中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轨道交通项目和2009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建设单位被处罚两次以上,施工企业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企业)在施的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是否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存在“阴阳合同”;施工过程中洽商变更的办理情况;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到位、变更及备案情况;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进度(工期)的整体控制情况;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分包价款支付情况;现场劳务管理情况;施工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重点核查数据真实、准确性问题)。
    三、执法检查工作安排
    施工现场合同履约第一次专项检查拟从2010年5月17日开始,至7月16日结束;第二次专项检查拟定在2010年9月至1O月,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每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5月17日至5月21日)为部署阶段。成立检查组,抽取检查项目,召开全市大会部署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5月24日至6月18日)为自查阶段。按责任分工要求,对抽取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自查结束后,各区县建委要对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7月9日)为核查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从区县检查的项目中随机选择进行复核,每个区县复核项目不得少于4项。
    第四阶段(2010年7月12日至7月16日)为总结阶段。各检查小组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各区县建委、各大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好的表扬,不好的要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委应围绕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在建项目制定检查计划,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时应统一使用现场检查专用表格(现场检查专用表格及使用说明另行提供),认真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工作,确保每一受检项目都有检查档案;
    (二)检查中注意对重要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对“阴阳合同”;进度款支付凭证等重要证据应要求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字确认,认真做好现场(询问)笔录,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现场取证,按照《关于正式启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的通知》(京建法[2009]557号)要求现场进行处理。
    (三)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明确执法身份。
    (四)各区县建委及各相关企业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五)检查组到施工现场检查时,对拒不配合检查或因各种理由不能提供资料的企业,通报建筑业管理处,按照资质动态管理,启动资质核查。
    (六)各区县建委要对在本区(县)施工的各大集团、总公司、各省施工企业检查情况做出评价。
    (七)检查组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法,不准在受检单位吃喝,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如有发生,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附:受检项目提交资料一览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合同履约 检查 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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