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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建设工程劳务及用工规范管理告知书
朝阳区施工项目劳务管理
及劳动用工规范工作方案
(2010年修订版)

 

    一、 指导思想
    为规范首都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朝阳区施工项目劳务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企业合法利益,杜绝工资拖欠现象,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针对朝阳区各施工项目劳务管理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 工作目标
    1、各施工项目要建立完善的劳务管理体系和劳动用工规范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流程顺畅、责权清晰、措施到位。
    2、继续推行专职劳动力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劳务区住房建设委二次备案制度,实现劳动用工规范管理。
    3、全面推行“劳务及用工标准化内业资料”,彻底理清施工项目劳务用工及劳务费、工资结算情况。
    4、积极参加区住房建设委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开展项目内部学习,着力提升各级参建单位劳务管理水平。
    5、定期进行施工项目劳务纠纷隐患自查,及时化解内部矛盾,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杜绝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 工作要求
    (一) 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及制度
    1、 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均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并持证上岗。
    2、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建立、健全项目劳务管理体系和劳务管理制度;成立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各参建单位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为领导小组成员,落实劳务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监管等各项工作。开工后1个月内,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接受区住房建设委员会开展的《朝阳区建设项目劳务及用工规范管理交底》,并进行签认;施工过程中后续进场的劳务(专业)分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该分包进场3日内对其进行交底,并完成《交底书》的相关签认工作。
    3、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参照本《方案》“附件1”格式,编制本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并在项目部上墙公示。
    4、 “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劳务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共同开展合同履约、结算支付、劳务用工、工资发放、资料归档、隐患排查等工作。
    5、 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执行层由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相关各级管理人员组成。
    6、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对本月施工项目劳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例会内容须作详细记录,且在总包项目部留存备查。
    7、 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详“附件1”
    8、 专职劳动力管理员职责详“附件2”
    9、 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详“附件3”
    10、 本《方案》标准化内业资料详“附件4”
    (二) 建设单位工作要求
    1. 建设单位须监督其直接分包(甲直)、指定分包(甲指)单位在入场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将现场各项工作纳入总包管理;对甲直、甲指分包工程,建设单位须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配合下,落实相关企业对本《方案》的执行工作。
    2. 建设单位须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及时完成变更、洽商确认,按进度审核工程量,按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制定付款计划并严格执行。
    3. 在部分施工项目开展推行“劳务费建设单位直付”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式为:在区住房建设委施工管理科监督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三方签订《劳务费支付协议》,约定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常履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当期“劳务费结算书”和“劳务费拨款申请”,定期向劳务分包单位直接拨付劳务费;同时,劳务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相应劳务费专用发票,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发票;“直付劳务费”自施工总承包单位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建设单位“直付劳务费”总额以满足《劳务分包合同》金额为原则;禁止建设单位向个人支付任何款项。
    4. 未试行“劳务费直付模式”的施工项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费支付困难的,由建设单位专项支付,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将该笔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5.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解决问题。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作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执行责任:
    1. 施工项目劳务管理实行“总包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自管体系”牵头单位。
    2. 施工总承包单位禁止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杜绝“以包代管”。
    3.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要在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劳务费结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4. 在具备条件的施工项目,试点推行“劳务费建设单位直付”模式。具体实施方式详本《方案》“三—(二)—3”条。
    5. 施工总承包单位禁止向包工头或班组长支付任何款项。
    6. 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劳务分包单位发包材料和大型机械,包括采取“材料代购”等形式变向发包材料和大型机械,如由此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并解决问题。
    7. 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洽商变更或合同外增量,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依法及时予以确认。
    8. 施工现场出现群体性纠纷,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须立即向行业主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上级公司汇报;项目负责人须立即赶赴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问题。
    9. 每月30日前,按本《方案》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向属地办事处城建(规划)科报送当月《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附件4中CYLW-GD-ZB-01)、《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台帐》(附件4中CYLW-GD-ZB-02)。
    10. 每月定期牵头召开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月度工作例会,并按本《方案》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编制《会议纪要》(附件4中CYLW-GD-ZB-02),留存项目部备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管责任:
    11. 农民工进场3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核实每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情况,并在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劳务分包单位内部采用班组承包形式的,在班组进场3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班组承包协议》,并在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12. 按本《方案》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总包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收取、备案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的《花名册》(附件4中CYLW-GD-FB-01)、《工资表》(附件4中CYLW-GD-FB-02)、《考勤表》(附件4中CYLW-GD-FB-03);每周五前收取、备案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的《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附件4中CYLW-GD-FB-04、05)和新进场农民工《劳动合同》。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日内,完成《劳务分包合同》、人员及施工队长的市住房建设委备案; 15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携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及劳务分包单位市住房建设委备案手续(复印件)到区住房建设委施工管理科进行二次备案,联系电话:65016210。
    14.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日内,完成“劳务费专用帐户”、“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工作,并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其“劳务费专用帐户”、“工资专用帐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建立工作。
    15.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监督劳务费专款专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
    16.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对甲直、甲指分包落实本《方案》的情况行使日常检查责任,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月度工作例会”上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其落实监督整改。
    (四) 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工作要求
    1. 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是施工项目劳务管理执行单位,对劳务管理及用工等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3日内,劳务分包单位须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劳务队长身份、职责、权限。
    3. 劳务分包单位须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完成《劳务分包合同》、人员及施工队长的市住房建设委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劳务分包单位内部采用班组承包形式的,在班组进场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提交《班组承包协议》,由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4. 在具备条件的施工项目,试点推行“劳务费建设单位直付”模式。具体实施方式详本《方案》“三—(二)—3”条。
    5. 禁止劳务分包单位承包材料和大型机械,包括采取“材料代购”等形式变向承包材料和大型机械,如由此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并解决问题。
    6. 劳务分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主责单位,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杜绝因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
    7. 农民工进场3日内,劳务分包单位须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公章,《合同》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方可生效;《合同》一式三份,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劳动者各持一份。
    8. 劳务分包单位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
    9.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洽商变更或合同外增量,劳务分包单位要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10. 劳务分包单位须按本《方案》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以班组为单位每月编制《花名册》(附件4中CYLW-GD-FB-01)、《工资表》(附件4中CYLW-GD-FB-02)、《考勤表》(附件4中CYLW-GD-FB-03),并在当月25日前,报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每周五前将各班组《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附件4中CYLW-GD-FB-04、05)和新进场农民工《劳动合同》报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11. 劳务分包单位须加强对现场各施工班组的日常管理。班组长权限仅限于组织生产、记录考勤、核算工资。劳务分包单位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班组长代发。
    12. 劳务分包单位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日内,完成 “劳务费专用帐户”、“工资专用帐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建立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三个帐户”相关办理资料。
    13. 劳务分包单位要尽快解决内部出现的劳资纠纷,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如出现群体性纠纷,劳务分包单位法人代表须及时到场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问题。
    14. 专业分包单位(含甲指、甲直分包)如采取劳务发包,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各项工作要求执行。
    15. 专业分包单位(含甲指、甲直分包)如直接用工,按劳务分包单位各项工作要求执行。
    四、 监管措施
    区住房建设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省驻京建管处等部门将对全区各建设项目落实本《方案》情况加大检查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相关单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向市住房建设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上报,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因违法发包或拖欠工程款,导致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暂停办理其新建项目招标及施工许可手续;对在建项目,暂停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因拖欠劳务费,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停其在朝阳区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根据市住房建设委下发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违规行为纳入资质动态管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市住房建设委降低其企业资质、吊销相关责任人执业资格。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暂停其在朝阳区承揽工程的资格;属于进京施工的企业,建议市住房建设委将其清出北京市建筑市场。
    对未能有效落实本《方案》的项目经理、劳务队长、劳动力管理员,区有关部门将及时给予专项培训并督导整改;仍拒不落实者,区住房建设委将建议其所在集团公司、驻京建管处予以撤换。

    附件:1、朝阳区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体系图(项目执行层—上墙公示)
          2、朝阳区施工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岗位职责
          3、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4、标准化表格下载



 

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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