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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10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包、监理、专业承包、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的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投标活动涉及的各类文件电子化、文件流转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在线备案审批、远程电子监察等。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与监管平台(以下称为“电子化平台”)是本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唯一支撑平台。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登记、投标报名
    第五条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下载、查询等操作。
    第六条 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公开招标的项目,由电子化平台自动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 投标人可以远程或者到有形建筑市场自助服务区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 电子标书制作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市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九条 “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十条 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形成GEF格式文件。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其中,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模块目录和暗标编制要求制作;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三)电子标书提交前可以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以确保标书文件完整;
    (四)现场递交的电子标书应当包括一正一副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的电子标书中还需要包含清单数据文件,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V2.0)》的规定,形成XML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网络将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在备案的同时,电子化平台开始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满足相应条件的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从电子化平台下载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方式可以采取现场递交或网络递交方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采用一种递交方式。
    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GE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盘中,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光盘表面粘贴市交易中心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投标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采取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GE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材料设备)的个人CA电子印章进行加密。
    第十四条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电子化平台只能采取网络递交方式,无需进行加密。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十五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应当区别下列两种情形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一)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后,须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时间为准,投标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回执文件。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电子化平台向投标申请人提供撤回申请递交成功的回执。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成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提供上传成功的回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的为准。
    (二)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制作完成后将电子文件复制到光盘或U盘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递交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完成并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后,将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评审报告扫描件及通过资格预审的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统一上传到电子化平台。上传成功后,招标人应当保存回执文件。
    第十六条 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经密封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或者开标现场。
    采取网络递交方式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投标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成功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载明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查杀病毒。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撤回投标文件的申请。电子化平台向投标人提供撤回申请递交成功的回执。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已经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提供上传成功的回执。投标文件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的为准。


第五章 资格预审评审
    第十七条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前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果。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审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专家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审报告上盖章确认并提交结果。
    第十八条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一)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二)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三)电子化平台中无申请文件,且无成功递交回执的;
    (四)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将通过电子化平台发布资格预审结果,投标申请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查询,电子化平台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提示短信。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制作电子标底文件或招标控制价文件在开标时导入电子化平台。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签到。
    第二十二条 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经检查密封合格的,应导入电子化平台。光盘正本正确导入时,以光盘正本为准;当光盘正本无法导入时,以光盘副本为准;当光盘副本也无法导入时,以U盘为准。开标结束后,正确导入投标文件的光盘或U盘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封存,其他介质由投标人收回。
    若全部无法正常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三条 采取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在开标会开始后,使用本人CA电子印章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可正常解密及打开,若无法解密或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开标会记录上盖章确认。
    招标人用数字身份认证锁将电子化平台中该项目的所有电子标书进行加密,身份认证锁须由招标人随身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评标前,由招标人用数字身份认证锁对电子化平台中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并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标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专家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标报告上盖章确认并提交结果。
    第二十七条 暗标实行模块化评审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块目录编写的内容不予评审,该模块内容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拒绝: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二)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方式密封的;
    (三)以网络方式递交的,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
    (四)以网络方式递交的,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五)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迟到,或未持本人CA印章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开标时,如出现有形建筑市场停电、系统故障及不可抗力情况,应暂时中断开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标程序;评标时,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第七章 合同签订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电子版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需要备案纸质版合同的,纸质版合同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由电子版合同打印生成。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电子版合同后,中标人登录电子化平台填写合同备案信息,填写完成后,双方将签订的电子版合同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备案的电子版合同。


第八章 招标人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评审或评标参数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文件还包括XML清单数据部分。
    (二)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电子标书生成器”预设的模版,设置相应目录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提交。
    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制作时,应在编制暗标评审因素时,给定每个评审因素所对应的投标文件暗标模块目录名称,即每个评审因素对应投标文件暗标内容的一个指定模块目录,评审时,每个模块目录作为单独评审模块。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暗标评审模块数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模块数量和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暗标评审内容。
    (三) 招标人在填写评审和评标参数时,必须保证与文字部分内容保持一致。补充答疑文件如对评审或评标办法进行了修改,提交的评审或评标参数必须进行相应更新。
    (四)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在招标文件清单部分须加盖以下CA电子印章: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造价咨询单位公章、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同时在电子招标文件中须包含XML清单数据。
    (五) 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须采取有形建筑市场发布的“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的最新版本进行编制,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所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的版本。招标人、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文件前请及时在“北京建设工程信息网”(www.bcactc.com)“电子化招投标专区”栏目下载、升级最新版本软件。
    第三十四条 为适应电子化评标的要求,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应加入对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开、评标过程等的特殊要求,编写时可参照市招标办提供的相关范本。


第九章 投标人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电子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投标人须保证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二) 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在“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中选择对应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标书,根据内容分目录导入。
    (三)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在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部分须加盖如下CA电子印章:造价员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同时电子投标文件中须含XML清单数据。
    (四)投标人暗标部分不得出现透漏投标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投标人注意不得在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中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实行模块化评审的,须先导入招标文件模块号定义,软件自动生成暗标部分模块目录,投标人根据模块目录分别导入相应内容。


第十章 专家评标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参与电子化评审或评标的专家,须为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并经过电子化平台应用培训和考核,未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专家不得参与电子化评审或评标。招标人委派评审或评标代表须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经过培训。
    通过培训考核的评标专家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办理个人CA电子印章,并在评审或评标时使用。
    招标人委派的评审和评标代表,应携带相关证件,在市交易中心通过培训考核后办理个人CA电子印章,并在评审或评标时使用。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积极参加北京市评标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电子化评审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通过相关操作的考核,加强日常学习、熟练系统操作技能。
    第三十八条 评审或评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电子标书生成器”、数字身份认证锁和电子印章(含CA数字证书)的获取依照市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易中心和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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