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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文件

 

川驻京建管字[2009]6号



 
关于加强四川进京施工企业
财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各进京施工企业(含中央在川进京施工企业):
    为促进四川进京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进京施工企业代征税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各进京施工企业实际,现将2009年财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劳务费(农民工工资)结算、兑付工作并建立台帐。
    二、各企业必须配备专业财务和网络操作人员,所有财务(网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单位财务和网络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驻京建管处备案。
    三、各企业在京承揽的工程(劳务)项目必须签订承(分)包合同,并及时进行入网(网址:www.bjjzsc.com.cn)登记,办理项目合同交易和人员实名制管理备案,利于企业开取工程款(劳务费)发票和管理。
    四、各企业要规范发票管理及操作程序。禁止自开票企业脱机打印发票、大头小尾;确保机打发票号码和印刷发票号码一致;规范装订“开票证明(一律为A4纸对半大小),及时办理退、废票手续;在驻京建管处开票的企业需携带本企业财务印章和开票证明。
    五、禁止企业以其它业务收入方式对工程(劳务)项目进行结算收、付款,严禁收取工程款(劳务费)不开取发票。企业如需变更收、付款单位名称,必须出具第三方委托收、付款证明备案材料原件(委托方必须是关联企业,禁止不相关企业委托收、付款),做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对应一份证明备案材料。
    六、各企业每月的税费必须在次月2日前如实申报和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拖延;杜绝收款不开票现象。对逾期未缴纳税费的企业,将视其情节报北京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财税检查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检查。在今年的财税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上述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现象,将直接评定为C级企业,并纳入企业年终业绩考核认定。
    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加强 财税管理 工作 通知

  抄送: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2009年3月26日印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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