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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文件


川驻京建管〔2010〕8号



 
关于加强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市场业绩
动态监管的通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含中央在川进京施工企业):
    为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强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市场业绩动态监管和准入、清出管理,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市场业绩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建外合发〔2010〕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关于加强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川驻京建管〔2010〕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四川在京施工企业的企业基础管理、组织建设、经营业绩、合同履约行为、营业税缴纳及企业财务制度(档案)建立、现场施工人员管理备案、劳务费及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年度安全生产状况、文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管理达标,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等,开展年度市场业绩评价工作,其评价结果将记入已建立的“四川进京施工企业在京业绩档案”。对于年度市场业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二、四川建筑施工企业在京从业期间因管理不善,出现工程款(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停止招投标6个月以上的,予以限期整改,待整改合格才能恢复业务开展。同时,在年度市场业绩评价中连续三年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或四川省驻京建管处评价为不合格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进京备案手续并开展业务。
    三、拟进京的四川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予办理进京备案手续;凡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或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列入“信用警示名单”的相关从业人员,四川在京施工企业禁止使用,同时四川省驻京建管处不予受理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单”人员的资格认证申报和施工项目与人员管理备案。
    四、根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规定,对启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后,未在30日内将工资保证金予以补足的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将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3-6个月的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仍未补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离京,禁止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此类企业如需再进京开展业务和变更在京负责人的,其在京负责人必须承担企业原在京从业期间所涉及的未尽事宜,方可重新办理进京备案。
    五、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在京从业期间,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行业管理政策,自觉维护首都建筑市场秩序,诚信从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实体化经营管理水平,打造“川建工”品牌,共同维护四川在京施工企业信誉,确保首都的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加强 动态监管 通知

  报送:孙乾副主任、谭新亚副厅长;
  抄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厅建筑管理处、厅对外合作交流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2010年3月9日印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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