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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含中央在川进京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工作人员业务办理水平,确保行业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负责人要依据本企业工作需要,确定相对稳定的并熟悉业务工作的人员到四川省驻京建管处财税科、企管科和办公室办理相关业务。
    二、请于2011年4月10日前填报本企业《四川在京施工企业业务办理人员确认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3343289)。自4月11日起,四川省驻京建管处只接受企业已经确认的办事人员办理相关业务。若业务办理人员发生变更,企业须出具书面变更材料,进行重新确认,并做好业务人员工作交接,便于后续工作开展。

    附:《四川在京施工企业业务办理人员确认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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